(2016)闽0721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叶振忠与陈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振忠,陈金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1民初138号原告叶振忠,男,193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陈金清,男,195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顺昌县冠达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振忠诉被告陈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6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在七日内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或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斌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彩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