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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1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叶振忠与陈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振忠,陈金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1民初138号原告叶振忠,男,193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陈金清,男,195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顺昌县冠达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振忠诉被告陈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6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在七日内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或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斌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彩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