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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碧商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杨仙送、吕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仙送,吕美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永碧商初字第99号原代:王立雪,男,1964年4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64********,汉族,住永嘉县三江街道江头新村***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戴文良,永嘉县瓯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仙送。被告:吕美娟。原告王立雪与被告杨仙送、吕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立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杨仙送、吕美娟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需通过公告方式送达,本案遂转换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立雪的委托代理人戴文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仙送、吕美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王立雪和被告杨仙送系朋友关系。被告杨仙送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1年12月16日向原告王立雪借款30万元并出具一份借条,借条载明:今借王立雪现金叁拾万元正(300000)元正。借款人:杨仙送,2011年12月16日。2011年12月21日,被告杨仙送再次向原告王立雪借款10万元,同时出具一份借条,该份借条载明:今借王立雪现金壹拾万元正(100000)元正。借款人:杨仙送,2011年12月21日。二笔借款均未约定利息和借款期限。借款后,被告杨仙送至今未偿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杨仙送与被告吕美娟于1992年3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上述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第1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杨仙送、吕美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立雪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10月8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杨仙送、吕美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哲杉人民陪审员  徐林值人民陪审员  徐 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鹏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