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2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沈阳市浑南区热力供暖公司与沈阳金榜美容美发专业培训学校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浑南区热力供暖公司,沈阳金榜美容美发专业培训学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2371号原告:沈阳市浑南区热力供暖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江东街68号。法定代表人:闫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刁志刚,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沈阳金榜美容美发专业培训学校,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化东路73巷2号。法定代表人:陈洪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浑南区热力供暖公司诉被告沈阳金榜美容美发专业培训学校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沈阳市浑南区热力供暖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市浑南区热力供暖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0元,减半收取860元,由原告沈阳市东陵区热力供暖公司负担。审判员 迟海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隋翘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