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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陈伟与施涛、邵帆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施涛,邵帆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15号原告:陈伟。被告:施涛。被告:邵帆帆。原告陈伟为与被告施涛、邵帆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施涛、邵帆帆共同归还借款1100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庭审中变更为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梅嬉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施涛、邵帆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施涛、邵帆帆系夫妻,两人于2013年9月6日在台州市黄岩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施涛向原告陈伟借款110000元,并于2013年12月16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1月5日。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施涛至今未予归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施涛、邵帆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伟借款本金11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按本金110000元自2016年1月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施涛、邵帆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员 梅 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丹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