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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3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汪海山诉前保全案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3民特1号申请人汪海山,男,汉族,陕西省商南县人委托代理人王富军,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申请人周卿,男,汉族,陕西省商南县人。被申请人孔令娜,女,其他情况同周卿。系周卿之妻。申请人汪海山于2015年11月20日为被申请人周卿的50万元贷款承担了连带保证责任,2015年11月17日结算后,周卿尚欠汪海山72万元至今未还。为保证债权能够实现,汪海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位于商南县秀水建材市场2幢1单元11层1103室进行查封。申请人汪海山已向本院提供其位于商南县城南坪路东三鑫建司院内130.27㎡房屋作为担保,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商房权证城字第47**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汪海山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周卿、孔令娜位于商南县秀水建材市场2幢1单元11层1103室的住房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