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金初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正阳县支行与马黎明、沈正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正阳县支行,马黎明,沈正群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金初字第109-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正阳县支行(以下简称正阳邮政银行)。机构代码:67008857-4。法定代表人王得印,男,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潘成中,男,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黎明,男,1974年2月4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沈正群,男,1967年9月8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诉被告马黎明、沈正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对该被告马黎明、沈正群的撤诉出于自愿,系对自己诉讼权益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马黎明、沈正群的起诉。诉讼费2338元,减半收取1169元,保全费755元,合计1924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正阳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蒋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