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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立终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王黄福与樊建平、陈文波、黄晓萍、江西省亿仁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黄福,樊建平,陈文波,黄晓萍,江西省亿仁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立终字第1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黄福,男,住江西省万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建平,男,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原审被告:陈文波,男,住江西省万年县。原审被告:黄晓萍,女,住江西省万年县。原审被告:江西省亿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万年县。法定代表人:陈文波,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王黄福与被上诉人樊建平,原审被告陈文波、黄晓萍、江西省亿仁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王黄福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洪民二初字第8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是被上诉人陈文波的借款房屋抵押人,房产属不动产,虽然合同约定诉讼由被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但该约定违反了“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专属管辖规定,因此,本案应由房屋所在地的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至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樊建平在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樊建平要求陈文波、黄晓萍返还借款,并要求王黄福、江西省亿仁置业有限公司履行抵押担保和担保义务而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案件。樊建平与陈文波、黄晓萍签订的《借款合同》,与王黄福签订的《房产抵押合同》均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该管辖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故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晓玲审 判 员  曾 琤代理审判员  孙 明二○一六年元月一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晨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