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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6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刘德平与唐翠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平,唐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6执38号申请执行人刘德平,男。被执行人唐翠萍,女。申请人刘德平与被执行人唐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宁强民初字第0030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执行款3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申请执行费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上述款项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4)宁强民初字第0030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