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6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刘德平与唐翠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平,唐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6执38号申请执行人刘德平,男。被执行人唐翠萍,女。申请人刘德平与被执行人唐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宁强民初字第0030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执行款3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申请执行费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上述款项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4)宁强民初字第0030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