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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6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叶某甲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26刑初2号公诉机关安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甲,绰号“阿某”,于江西省安远县,无业,:江西省安远县龙布镇老圩村河仔背083号。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1月30日被抓获,于同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12月12日被逮捕。安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6]第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甲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阳志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0日至2015年11月30日晚案发,被告人叶某甲为非法牟利,先后六次在龙布镇老圩村移民新村叶国胜租住的房子一楼客厅里,用骰子以“虾公、螃蟹”的方式开设赌博摊,吸引他人前来赌博,参赌人员达二十余人,每人次赌资五元至二百元不等。2015年11月30日晚,被告人叶某甲用骰子以“虾公、螃蟹”的方式坐庄赌博时被查获,查扣了赌博工具及赌资。公诉机关对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可对其适用缓刑。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叶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证人叶某乙、曾某、叶某丙、叶某丁等二十六人的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无犯罪前科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等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超过二十余人,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叶某甲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已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2016年1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汪永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忠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