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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介执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子茂与被执行人刘清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子茂,刘清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介执字第577号申请人刘子茂,男。被执行人刘清瑞,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介民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刘清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除履行其中的10000元后,剩余116788元至今仍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清瑞的银行存款121439.82元(其中欠款116788元、案件受理费2850元、执行费1801.82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吉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润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