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河南耀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王远征、曹沙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耀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远征,曹沙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87号原告河南耀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浩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成事,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远征,男,198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曹沙沙,女,198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耀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远征、曹沙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702910.9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远征、曹沙沙银行存款702910.9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梁 珍代理审判员 常美林人民陪审员 张志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