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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伍小燕、白友敬申请宣告白某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伍小燕,白友敬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原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伍小燕,农民。申请人白友敬,农民。申请人伍小燕、白友敬要求宣告白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伍小燕、白友敬以被申请人白某于2013年8月16日到黄河边洗澡溺水,曾向公安机关报过案,并打捞,至今下落不明为由,请求宣告被申请人白某死亡。经查:被申请人白某,男,汉族,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人,身份证号码××,系申请人伍小燕、白友敬之子。2013年8月16日,被申请人白某到黄河边洗澡溺水,经打捞没有下落,至今已满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在《工人日报》发出寻找白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白某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原阳县公安局蒋庄乡派出所、原阳县蒋庄乡杜屋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为证。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白某自2013年8月16日溺水至申请人伍小燕、白友敬宣告其死亡已有二年之久,且本院依法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三个月届满后,被申请人白某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白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娄季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建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