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李德发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发
案由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5刑初1号公诉机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德发,男,1981年7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1年7月26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7年6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09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10日被留置盘问。次日因涉嫌招摇撞骗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以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陈童,江苏万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以虎检诉刑诉(2015)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德发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不公开开庭的理由是因为本案涉及个人隐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万方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德发及其辩护人陈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李德发为非法牟利从事“私家侦��”业务,先后接受王某某、吴某某、袁某某、陈某某等人的委托调查他人婚外情、个人行踪等,采取安装定位器、派人跟踪等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00余条,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德发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其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及公诉意见,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李德发,并宣读和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被告人李德发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护人陈童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虽然以营利为目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但是情节不是特别严重,也未发生严重后果,希望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经审���查明:2013年6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李德发为非法牟利从事“私家侦探”业务,先后接受王某某、吴某某、袁某某、陈某某等人的委托调查他人婚外情、个人行踪等,采取安装定位器、派人跟踪等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00余条,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偷拍钱包1个、手机SAM卡2张、全球GPS定位器3个、网络硬盘录像机4台、电脑主机3台、U盘1个、无线POS机1个、黑色录音录像设备2台、笔记本电脑1台以及记事本、电话机、手机、印章等物。庭审中,被告人李德发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德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辨认笔录,证人姜某某、章某某、吴某、洪某某、李某某、顾某、张某、李某勇、吴X、陆某某、吴某某、袁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王某琴、王某华、徐某某、余某、程某某、徐某栋、张某某、刘某某、彭某某、马某某、顾某龙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提取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物证鉴定书、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作案工具、涉案银行卡(照片),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企业工商登记资料、房屋租赁合同、百度搜索页面、POS机交易记录、银行交易记录及交易明细、住宿登记信息、委托协议,被告人李德发的身份证明、本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江苏省常州监狱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德发以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李德发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又鉴于其能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前罪所判罚金是否缴纳,因公诉机关未予举证,故本院不予理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德发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及提请从轻从重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维护公民民主权利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德发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16年4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李德发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扣押于公安机关的犯罪工具偷拍钱包一个、手机SAM卡二张、全球GPS定位器三个、网络硬盘录像机四台、电脑主机三台、U盘一个、无线POS机一个、黑色录音录像设备二台、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其他扣押物品记事本、电话机、手机、印章等,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龚 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佩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