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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南漳城民初字第00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城民初字第00511号原告刘某,无固定职业。被告付某,在外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付某的起诉,系出于其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刘某负担。审判员  冯小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乔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