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南漳城民初字第00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城民初字第00511号原告刘某,无固定职业。被告付某,在外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付某的起诉,系出于其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刘某负担。审判员 冯小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乔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