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黄万钧与张万胜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可钧,张万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621号原告黄可钧。委托代理人匡柏秀,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张万胜。原告黄可钧诉被告张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由审判员裴远凯独任审理,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可钧及其委托代理人匡柏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万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14年2月14日,被告张万胜向原告借得现金40000.00元,当月28日已还款15000.00元,下欠借款本金25000.00元,立下借条并定于2014年12月31日还清。同年3月13日,原告黄可钧为被告建房,被告立欠条欠原告黄可钧建房工资29000.00元。原告黄可钧多次催讨未果,打电话不接,发信息不回。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张万胜及时付清借款和拖欠的建房工资,并支付利息4125.00元,合计58125.00元,由被告张万胜负担诉讼费。原告黄可钧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证据一、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证据二、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张万胜下欠原告黄可钧借款25000.00元。证据三、欠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张万胜欠原告建房工资29000.00元。被告张万胜未到庭,亦未提供答辩状及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张万胜于2014年3月13日立下借条一份:“2014年2月14日借得原告黄可钧人民币40000.00元,同年2月28日还款15000.00元,下欠25000.00元,定于同年12月31日还清。”被告张万胜同日立欠条一份:“因修建房屋欠原告黄可钧建房工资2900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与被告张万胜联系,其短信回复,因在外地上班,无法回五峰应诉,对原告黄可钧所诉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庭审,原告立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其将建设工程拖欠的工资与借贷关系一并提起诉讼不便于案件审理。经释明,原告自愿撤回了对于建房工程工资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院认为,被告张万胜向原告借款40000.00元,已还15000.00元,下欠借款本金25000.00元,有其书面借条为凭,被告逾期一年有余,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因无书面约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万胜经合法传唤未说明正当理由不应诉,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万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黄可钧借款250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53.00元,其中撤诉部分受理费525.00元,减半收取262.50元,由原告黄可钧负担。其余受理费626.50元,减半收取313.25元,由被告张万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裴远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