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24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熊存才与郭朋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存才,郭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4财保22号申请人熊存才,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担保人张庆兰,女,194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被申请人郭朋,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信息不详。申请人熊存才以被申请人郭朋欠其借款500000元逾期未还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郭朋所有的位于东宁县东宁镇XX车库XX房屋。担保人张庆兰已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郭朋所有的位于东宁县东宁镇XX车库XX房屋;二、查封担保人张庆兰所有的并用于本案保全担保的位于东宁县东宁镇XX房屋一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解本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嘉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