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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虞章商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陈潮桂与上虞区上浦镇九连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潮桂,上虞区上浦镇九连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章商初字第383号原告陈潮桂。被告上虞区上浦镇九连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上浦镇九连村。负责人夏志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潮桂诉被告上虞区上浦镇九连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潮桂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