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滘民初字第1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伊树来与夏才明、钟海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树来,夏才明,钟海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滘民初字第1465号原告伊树来,男,汉族,住山东省蒙阴县,公民身份号码×××603X。委托代理人潘培霞、黄志江,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才明,男,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公民身份号码×××0316。被告钟海莲,女,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公民身份号码×××2347。原告伊树来诉被告夏才明、钟海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庞尔谦独任审理。本案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伊树来的委托代理人潘培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才明、钟海莲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伊树来诉称,2015年8月8日,被告夏才明以承包出租房为由,向原告款54000元,并于当天立下借条确认,利息为月利率2%,案外人罗志红见证。被告夏才明借款后,一直没有清偿任何款项,原告多次打电话给被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但被告电话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刻意逃避债务。被告钟海莲与被告夏才明为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夏才明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4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5年8月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违约金5000元;2.被告钟海莲对被告夏才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提供了原告身份证、两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登记证明、借条、证明、见证人身份证等证据,证明被告夏才明向原告借款54000元,罗志红在场见证,两被告为夫妻关系。本院依法向两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但两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本院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反映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8日,被告夏才明以承包出租房为由,向原告款54000元,并于当天立下借条,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8月8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月利率为2%,每月支付利息,如被告不能按时付息,则应立即还清借款,并承担支付违约金5000元的违约责任。案外人罗志红作为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名确认,并同时出具一份见证的证明。被告夏才明借款后,一直没有依约定按月支付利息及本金。另查明,被告钟海莲与被告夏才明为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夏才明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所签订,合法有效,应受法律的保护,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权利和义务。被告夏才明向原告借款后,应依约定的日期清偿本金和利息,但其借款后至今,一直没有依约定按月支付利息,已构成违约。故原告根据合同的约定,请求被告夏才明清偿借款本金54000元及按月利息2%从2015年8月8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本院支持的利息已达到了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月利率最高2%的范围,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钟海莲和夏才明为夫妻关系,被告夏才明与原告的借款关系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两人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涉案债务可认定属于被告钟海莲和夏才明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钟海莲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夏才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伊树来偿还借款本金54000元及利息(以54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15年8月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钟海莲对被告夏才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伊树来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91.5元(原告伊树来已预交),由被告夏才明、钟海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庞尔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卓峻第4页共4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