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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5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谭美菊与韦兴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美菊,韦兴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5民初9号原告谭美菊,农民。被告韦兴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美菊诉被告韦兴安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谭美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美菊以被告韦兴安已经支付完毕赔偿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美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覃美菊负担。审判员  梁浩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银帮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