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5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谭美菊与韦兴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美菊,韦兴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5民初9号原告谭美菊,农民。被告韦兴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美菊诉被告韦兴安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谭美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美菊以被告韦兴安已经支付完毕赔偿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美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覃美菊负担。审判员 梁浩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银帮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