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15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杜宝侠与灵宝市木材公司、灵宝市金城小商品批发市场排除妨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宝侠,灵宝市木材公司,灵宝市金城小商品批发市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1552-1号申请执行人杜宝侠,女,1956年6月1日出生,住灵宝市。被执行人灵宝市木材公司。住所地:灵宝市新灵西街。法定代表人彭月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灵宝市金城小商品批发市场。住所地:灵宝市新灵西街。投资人周玉堂,男,195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宝侠与被执行人灵宝市木材公司、灵宝市金城小商品批发市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灵宝市小商品批发市场系周玉堂个人出资100万元投资的独资企业,被执行人灵宝市小商品批发市场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应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应追加被执行人灵宝市小商品批发市场的投资人周玉堂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的规定,处理意见如下:追加灵宝市小商品批发市场的投资人周玉堂为本案被执行人。周玉堂应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建在灵国用(2014)第10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所载明土地上的建筑物拆除,并赔偿申请执行人杜宝侠经济损失(441.542万元资金的同期中国人民贷款利息,其中300万元的利息自2009年4月11日计算至2015年6月5日至,141.452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8月28日计算至2015年6月5日)及诉讼费用22092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闾建平审判员 赵学仁审判员 张生红二○一六年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东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