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商初字第2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杭州卓加汽车代理服务有限公司、郦志坚与郦志坚、倪爱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卓加汽车代理服务有限公司,郦志坚,倪爱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2639号原告:杭州卓加汽车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平。委托代理人:郭富、方晓燕。被告:郦志坚。被告:倪爱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卓加汽车代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郦志坚、倪爱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卓加汽车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杭州卓加汽车代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 审 判员 王潇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代) 陈 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