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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2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邹友良与曾作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友良,曾作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2民初86号原告邹友良,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曾作芳,女,196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友良与被告曾作芳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邹友良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红斌二0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雨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