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2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邹友良与曾作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友良,曾作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2民初86号原告邹友良,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曾作芳,女,196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友良与被告曾作芳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邹友良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红斌二0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雨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