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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耒巡民一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耒巡民一初字第643号原告刘某某,女,1990年5月19日生。被告胡某某,男,1988年6月2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吴 凡审 判 员  谢碧波人民陪审员  贺雪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毅校对责任人:周毅印刷责任人02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