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6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储伟与陈曦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伟,陈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6415号原告储伟。被告陈曦。本院受理原告储伟诉被告陈曦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被告的住所地西青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不具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至西青区人民法院审理。代理审判员 耿 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立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