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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法民初字第1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原告顾某某、何某某、钟某某、钟某仕、王某某诉被告黄某某、何某欣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何某某,钟某某,钟某仕,王某某,黄某某,何某欣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法民初字第1900号原告顾某某,男,汉族,居民,湖南省道县人。原告何某某,男,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居民。原告钟某某,男,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居民。原告钟某仕(钟前扬),男,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居民。原告王某某,男,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居民。五原告委托代理人唐永红,湖南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男,成年人,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干部。被告何某欣,男,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居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恩洪,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董建林,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何某某、钟某某、钟某仕、王某某诉被告黄某某、何某欣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某、何某某、钟某某、钟某仕、王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某、何某某、钟某某、钟某仕、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3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顾某某、何某某、钟某某、钟某仕、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荣恩人民陪审员  柏劲松人民陪审员  张明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红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