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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李红喜与李钦党、刘红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喜,李钦党,刘红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630号原告李红喜,又名李更生,村民。委托代理人李胜利,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钦党,村民。被告刘红宇,村民。委托代理人张祥,河南明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喜诉被告李钦党、刘红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喜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红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红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0元,由原告李红喜负担。审 判 长  张春生审 判 员  张照方人民陪审员  耿立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