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李红喜与李钦党、刘红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喜,李钦党,刘红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630号原告李红喜,又名李更生,村民。委托代理人李胜利,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钦党,村民。被告刘红宇,村民。委托代理人张祥,河南明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喜诉被告李钦党、刘红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喜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红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红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0元,由原告李红喜负担。审 判 长 张春生审 判 员 张照方人民陪审员 耿立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