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商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徐浔生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浔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商初字第881号原告:徐浔生。委托代理人:金威。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诉讼代表人:沈文坚。委托代理人:吴勋波。委托代理人:马亮。原告徐浔生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因证据不足,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浔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4元,减半收取387元,由原告徐浔生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徐露露代理审判员 王俪婧人民陪审员 聂毛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栗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