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申字第2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唐新民与成都北湖熊猫国际旅游休闲区管理委员会、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龙潭街道办事处及张同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新民,成都北湖熊猫国际旅游休闲区管理委员会,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龙潭街道办事处,张同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28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新民,男,汉族,1953年4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诗明,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北湖熊猫国际旅游休闲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街道和成社区。负责人:赵新,该委员会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龙潭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寺中街29号。负责人:何梅,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同清,该办事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锋,该办事处工作人员。一审第三人:张同宽,男,汉族,1957年6月25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唐新民因与被申请人成都北湖熊猫国际旅游休闲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北湖管委会)、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龙潭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龙潭街道办事处)及一审第三人张同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60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新民申请再审称:(一)本案房屋拆迁赔偿案属民事案件范畴。唐新民所主张的房屋在未能与拆迁方签订协议和进行补偿的情况下被拆除,按法律和法理明显就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不是行政侵权关系。一审法院简单认为本案不是平等民事关系而驳回起诉,二审法院也没有理顺本案的法律关系。证据是否充分是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的举证质证过程解决的问题,而不是在立案阶段需要解决的情形。其余拆迁户均签订了《撤迁住房安置协议书》,显然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协议,是民事范畴的协议,而不是行政单位依职权、按规定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唐新民所主张的房屋被撤也是属于此民事侵权范围。只有唐新民的房屋是由于政府认为系违章建筑被强制拆除等情形才形成行政侵权,才是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一、二审法院一致认为本案不属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关系没有法律根据。(二)唐新民如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亦不会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本案无论从侵权主体和案件情况看均不属于行政侵权行为,只能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审理。唐新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唐新民虽在一、二审期间提供了时间为1952年1月10日的《川西区成都市郊区国有土地使用证》,但现在国土部门早已没有使用该样式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法院无法对该使用证进行审核。为补强该证据,二审法院告知唐新民提交其主张的被拆除房屋所指向国有土地使用权重新登记后的权属证明,但唐新民未能提交。唐新民是否可依据1952年1月10日颁发的《川西区成都市郊区国有土地使用证》对其主张的房屋、土地享有相关权利,系土地、房屋管理等行政部门依职权审查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唐新民还提出如果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亦不会受理的再审事由,因该事由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审查情形范围,对此不予审查。综上,唐新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新民的再审申请。(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勇审 判 员 谯斌代理审判员 邓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任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