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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2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郝义红诉被告张林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义红,张林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986号原告郝义红,男,汉族,1976年7月29日出生,住山西省。被告张林甲,男,汉族,1989年11月15日出生,住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义红诉被告张林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郝义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时间到规定地点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25元,其余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毅超人民陪审员  王耀华人民陪审员  彭志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文文王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