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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商终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张恒良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恒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商终字第8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恒良,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王孔林,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茂森,男,196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员,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杨方兴,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员,住济南市。上诉人张恒良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储蓄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5)槐商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恒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恒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张恒良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伟代理审判员  孙延东代理审判员  吴 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