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林成礼与陈祥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成礼,陈祥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382号原告:林成礼,住临江市。委托代理人:兰忠和,临江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祥龙,住长白县。委托代理人:陈相慧,住白山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地址:白山市八道江区南岭广场汇鑫大厦1号门。法定代表人:马兴国,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博,住白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成礼诉被告陈祥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成礼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成礼向本院提出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成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元,由原告林成礼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立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姜天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