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2执1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曲恒杰与烟台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恒杰,烟台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2执121-1号申请执行人曲恒杰。被执行人烟台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三山岛街道过西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牟民一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烟台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632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069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加贝代理审判员 李海涛代理审判员 徐玉祝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毕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