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三初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与张卫龙、占美珍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张卫龙,占美珍,陈奶旭,周运金,梁文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三初字第933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101号。负责人张剑,行长。被告张卫龙。被告占美珍。被告陈奶旭。被告周运金。被告梁文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与被告张卫龙等五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五被告名下956637.79元的银行存款或等价值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诉讼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卫龙、被告占美珍、被告陈奶旭、被告周运金、被告梁文英名下956637.79元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冯云芳代理审判员 钟 鸣人民陪审员 程芬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