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2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南山法庭与芦金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南山法庭,芦金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2710号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南山法庭。被执行人芦金土,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延平区。关于被执行人芦金土拖欠一审案件受理费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196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芦金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即可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196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丁建明执行员 王文斌执行员 黄笑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子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