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02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丁辉香与湖北三鼎佳园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辉香,湖北三鼎佳园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02民初85-1号原告丁辉香。被告湖北三鼎佳园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秋丽0715-8266699住所地咸宁市温泉滨河西路4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辉香与被告湖北三鼎佳园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辉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湖北三鼎佳园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价值50万元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扣留等财产保全措施。原告丁辉香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丁辉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本案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湖北三鼎佳园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价值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福坤二〇一六年元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