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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海法宣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杨水平申请宣告张芝壮死亡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水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海法宣字第154号申请人:杨水平,女,汉族,1972年11月5日生,住址:山东省荣成市。申请人杨水平要求宣告张芝壮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张芝壮,男,汉族,1971年9月20日生,山东省荣成市。申请人杨水平与张芝壮系夫妻关系。2013年8月5日张芝壮随“鲁荣渔71016”船出海作业时,落水失踪,下落不明,虽经多方搜救,但至今未能查找到张芝壮。经山东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出具证明张芝壮已无生还可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0月12日发出寻找张芝壮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芝壮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张芝壮随“鲁荣渔71016”船在出海作业时,不慎落水失踪,下落不明,且经山东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出具证明张芝壮已无生还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芝壮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常 青审 判 员  马卫东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晓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