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4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杨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238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曹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