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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4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杨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238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曹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