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初字第2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郭祥栋与郭正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祥栋,郭正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2330号原告郭祥栋,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委托代理人张文品,吉水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正苟,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祥栋承担。审判员 刘美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星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