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6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吴某与河北XX公司、李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河北XX公司,李某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85号原告:吴某。被告:河北XX公司。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河北XX公司、李某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北XX公司、李某名下银行存款194808元人民币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河北XX公司、李某名下银行存款194808元人民币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明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