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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二初字第006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陈光胜与旅游扶贫快速通道二期工程霍山段第03段合同段项目部、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胜,旅游扶贫快速通道二期工程霍山段第03段合同段项目部,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606-2号原告:陈光胜,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旅游扶贫快速通道二期工程霍山段第03段合同段项目部。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被告: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霍民二初字第0060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陈光胜申请要求对其所有的房产证号为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房屋解除查封,并已提供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陈光胜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政务区房产证号为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房屋的查封。审判员  黄必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晓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