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01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金某某、金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泽,金志新,金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1274号申请执行人:赵志泽,男,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三家乡东胡素台村。被执行人:金志新,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建平县三家乡五家村。被执行人:金梦华,女,1992年12月1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建平县三家乡五家村。关于申请执行人赵志泽与被执行人金志新、金梦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4)建白民初字第03827号民事判决书及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2015)朝民二终字第002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存有争议,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127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殷文悦执行员 黄中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凯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