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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行监字第4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人民政府、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卜营村民委员会、北京市怀柔区园林绿化局、卜大财其他复核行政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5)高行监字第4164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卜大财,男,1962年3月27日出生。卜大财因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行终字第6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一)林权登记申请表;(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本案中,卜大财要求北京市怀柔区园林绿化局(以下简称怀柔园林局)为其提供的与荒山荒地合同相符的地块与四邻签字、盖章的确界图等材料,应属于卜大财申请林权登记时需向怀柔园林局提交的材料的一部分,卜大财要求怀柔园林局履行法定职责为其办理上述材料,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一、二审判决驳回卜大财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卜大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