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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5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王殿辉与于洪新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殿辉,于洪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5465号原告王殿辉,住德惠市。被告于洪新,30岁,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殿辉与被告于洪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现住址不明确,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返还原告500元,邮寄送达费112元使用56元返还原告56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        晶        慧审判员 李东人民陪审员刘杰二O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        成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