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民终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杨某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甲,杨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民终1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曾用名杨潇)。法定代理人王某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上诉人王某甲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度乎(2015)香少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未审查作为委托代理人的被推荐公民是否系推荐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15)香少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严晓东审 判 员 焦连印代理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同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