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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民终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杨某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甲,杨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民终1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曾用名杨潇)。法定代理人王某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上诉人王某甲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度乎(2015)香少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未审查作为委托代理人的被推荐公民是否系推荐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15)香少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严晓东审 判 员  焦连印代理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同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