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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2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梁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402刑初54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男,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阳山县,公民身份号码×××7015。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思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7日21时许,被告人梁某在珠海市××××区南屏镇海阔天空网吧(即网想网吧)趁被害人罗某乙躺在沙发上熟睡之机,盗窃其放置在身旁一部金立牌V188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46元)。同年10月20日,被告人梁某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罗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曾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营业执照,上网时间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监控录像光碟,监控视频截图,录像说明,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16年4月19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继续追缴犯罪所得并发还被害人罗威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莫伟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思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