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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02执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严永刚与曾义志、贵溪市三友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永刚,曾义志,贵溪市三友气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02执保15号原告严永刚,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曾义志,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被告贵溪市三友气体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567750-5,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罗河镇童源村。原告严永刚诉被告曾义志、贵溪市三友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严永刚于立案当日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申请保全被告曾义志、贵溪市三友气体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曾义志、贵溪市三友气体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田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艾带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