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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执异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张群祥、万小赛与徐春光、柳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群祥,万小赛,徐春光,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7执异2号异议人张群祥,居民。申请执行人万小赛,居民。被执行人徐春光,居民。被执行人柳玲,居民。本院在执行万小赛与徐春光、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群祥执行拍卖的房屋已有其买得为由,向本院提出了异议,要求执行回转或赔偿损失。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0年9月28日由万小赛申请,本院依法查封徐春光、柳玲位于赣榆县青口镇某小区18号楼一单元**室房屋。在执行万小赛与徐春光、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群祥于2011���9月21日以被查封上述财产已被其购买、房屋所有权为其所有为由提出异议。2011年11月10日,本院裁定驳回张群祥的上述异议请求,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裁定,可在法定期间内诉讼。2015年12月28日本案异议人张群祥再次以被执行的位于赣榆县青口镇某小区18号楼一单元**室房屋已有其买得为由,向本院提出了异议,要求执行回转或赔偿损失。本院认为,案外人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异议人张群祥已于2011年9月21日以被查封上述财产已被其购买、房屋所有权为其所有为由提出异议。2011年11月10日,本院裁定驳回张群祥的上述异议请求,现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不符合执行异议的受理条件,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张群祥的执行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万方绪代理审判员  董自然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