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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9

案件名称

张永泉诉上海品正工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泉,上海品正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606号原告张永泉。委托代理人沈佳佳。被告上海品正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庆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泉诉被告上海品正工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泉撤回对被告上海品正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唐军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