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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执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张全德与蒙云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全德,蒙云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张全德,农民。被执行人蒙云修,农民。申请执行人张全德与被执行人蒙云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2015)蒙民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蒙云修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于2015年5月30日前支付1000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2300元赔偿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全德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蒙云修支付赔偿款合计330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蒙云修交清了案件款等款项,已履行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蒙执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张全德与被执行人蒙云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世友审 判 员  姚福光代理审判员  蒲新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尹 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