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杭县云雾香茶叶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云雾香茶叶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282号申请执行人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振兴路171号。法定代表人袁秀英,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杭县云雾香茶叶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上杭县步云乡蛟潭村蛟潭组。法定代表人池金姑,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杭县云雾香茶叶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房管、车管等财产登记部门查询,除被执行人上杭县云雾香茶叶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上杭县农副产品加工园区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上杭县云雾香茶叶发展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股权及车辆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现被执行人上杭县云雾香茶叶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上杭县农副产品加工园区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已委托评估但尚未拍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字第128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今后举证被执行人上杭县云雾香茶叶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丘其民审 判 员 张兴发审 判 员 蓝树高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谢清英 更多数据: